吉林磐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某1、張某2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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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借款合同糾紛(2021)吉0284民初1200號

原告:吉林磐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振興大街**。
法定代表人:劉某,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某,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張某1,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
被告:張某2,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嶺市。
被告:吉林省鴻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嶺國家農(nóng)業(yè)科技園區(qū)農(nóng)業(yè)產(chǎn)業(yè)園迎新二街。
法定代表人:張某1,總經(jīng)理。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張某1、張某2系夫妻關(guān)系。2018年3月22日,被告張某1、張某2、吉林省鴻寶物流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BC20180327002415號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依據(jù)該借款合同,張某1于2018年3月29日在原告處借款1,064,000.00元,借款到期日為2021年3月27日,《個人擔保借款合同》記載,借款用途:購車,《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亦對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作了明確約定;2018年3月22日,被告張某1、張某2、吉林省鴻寶物流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BC20180327002414號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依據(jù)該借款合同,張某1于2018年3月29日在原告處借款224,000.00元,借款到期日為2021年3月27日,《個人擔保借款合同》記載,借款用途:購車輛加裝配置,《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亦對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作了明確約定。吉林省鴻寶物流有限公司為張某1在原告處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張某1在上述兩筆貸款時,用其購買并掛靠在吉林省鴻寶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四臺乘龍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為:××××××(車架號為:LGGA3CV37JL502118,發(fā)動機號為:LG5L6J00065)、×××(車架號為:LGGA3CV33JL502326,發(fā)動機號為:LG5L6J00042)、×××(車架號為:LGGA3CV30JL502476,發(fā)動機號為:LG5L6J00041)、×××(車架號為:LGGA3CV3XJL503344,發(fā)動機號為:LG5L6J00099)和四臺金牛牌重型車輛運輸半掛車車牌號:×××(車架號為:LA99GK9C6H0JZC982)、×××(車架號為:LA99GK9C8H0JZC983)、×××(車架號為:LA99GK9CXH0JZC984)、×××(車架號為:LA99GK9C1H0JZC985)作為抵押物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于2018年7月26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quán)人為原告。貸款后,張某1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如期履行還款義務,現(xiàn)已違約。截止到2021年4月13日,張某1尚欠兩筆貸款本金合計447,547.68元、利息合計32,347.25元,共計479,894.93元。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吉林磐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公司與張某1之間因借款合同而設(shè)立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事實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張某1作為借款人負有按期清償借款本息的合同義務,但其未能履行該義務,已構(gòu)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民事責任。張某2、張某1系夫妻關(guān)系,且張某2在《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個人汽車貸款借款人財產(chǎn)共有人還款承諾書》上簽字確認,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張某2對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的該筆債務負有清償責任。吉林省鴻寶物流有限公司與吉林磐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公司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擔保方式為抵押擔保,抵押擔保合法有效,吉林省鴻寶物流有限公司應對張某1的借款本息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吉林磐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借款合同及《營運公司同意擔保承諾書》《承諾函》《車輛抵押貸款委托書》《車輛掛靠協(xié)議書》的約定要求對張某1購買并掛靠在吉林省鴻寶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車輛進行依法處置,將所得價款優(yōu)先償還貸款本息的訴訟主張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八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九十九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張某1、張某2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償還吉林磐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為BC20180327002415號借款合同中尚欠的貸款本金347,411.08元、利息18,542.23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4月13日),本息合計365,953.31元,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貸款本金還清之日止;
二、張某1、張某2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償還吉林磐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為BC20180327002414號借款合同中尚欠的貸款本金100,136.60元、利息13,805.02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4月13日),本息合計113,941.62元,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貸款本金還清之日止
三、吉林省鴻寶物流有限公司以張某1購買并掛靠在其名下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車輛四臺乘龍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為:××××××(車架號為:LGGA3CV37JL502118,發(fā)動機號為:LG5L6J00065)、×××(車架號為:LGGA3CV33JL502326,發(fā)動機號為:LG5L6J00042)、×××(車架號為:LGGA3CV30JL502476,發(fā)動機號為:LG5L6J00041)、×××(車架號為:LGGA3CV3XJL503344,發(fā)動機號為:LG5L6J00099);四臺金牛牌重型車輛運輸半掛車,車牌號:×××(車架號為:LA99GK9C6H0JZC982)、×××(車架號為:LA99GK9C8H0JZC983)、×××(車架號為:LA99GK9CXH0JZC984)、×××(車架號為:LA99GK9C1H0JZC985),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吉林磐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對抵押車輛拍賣、變賣所得款項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將所得價款用于償還借款本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0.00元,由張某1、張某2負擔,吉林省鴻寶物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君
書記員韓丹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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