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與趙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493字數(shù) 846閱讀模式

羅甸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承攬合同糾紛(2021)黔2728民初1053號

原告:易某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監(jiān)利縣人,住湖北省監(jiān)利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某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監(jiān)利縣人,住湖北省監(jiān)利縣,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趙某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習水縣。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易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為被告加工玻璃,并約定合同價格為:固定玻璃價格170.00元/平方米,活動玻璃價格190.00元/平方米,開扇玻璃價格300.00元/平方米,工期為30天。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尺寸購買玻璃等材料為被告進行玻璃安裝,經(jīng)雙方于2021年2月5日結算,玻璃總價為110437.00元,窗子開扇24個共計7200.00元,加固柱子為1120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128837.00元,被告已付50000.00元,剩余78837.00元未支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勞務分包合同、工程結算單及原告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為被告進行玻璃安裝,雙方成立承攬合同關系,立案階段將該案案由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當,應更正為承攬合同糾紛。原告按約定進行玻璃安裝,后經(jīng)雙方于2021年2月5日結算,玻璃總價為110437.00元,窗子開扇24個共計7200.00元,加固柱子為1120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128837.00元,被告已付原告50000.00元,剩余78837.00元未支付?,F(xiàn)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尚欠的78837.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自動放棄訴訟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易某某材料款及玻璃安裝費人民幣柒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78837.00)。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85.0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和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再花
書記員鄒坤鵬

2021-06-30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