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前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豫0927民初1693號
原告:劉某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臺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某,濮陽市臺前縣孫口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臺前縣。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李某某建房時向原告借款4萬元,鑒于原、被告系親戚關系沒有書寫借條。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多次在原告處拿貨(花圈),共欠貨款24626元。后經(jīng)原、被告雙方結(jié)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及貨款共計64626元,被告并于2020年4月5日在欠條上簽字。欠條書寫后被告向原告償還6000元后未再償還。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欠條一份、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因欠原告借款及貨款費向原告出具欠條,被告并在欠條上簽字,原、被告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權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認定,扣除被告已償還的6000元,被告李某某應支付原告劉某某58626元。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劉某某欠款58626元。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8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633元,原告劉某某負擔7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劉偉
書記員劉玉靜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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