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王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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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1623民初3729號

原告:陳某,女,漢族,1994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陽市淮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軍,河南正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1,男,漢族,1990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縣。

經(jīng)庭審,依據(jù)有效證據(jù)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被告2015年認識并建立自由戀愛關系,雙方未按農(nóng)村風俗舉行結(jié)婚儀式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2,××××年××月××日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楹?,原被告因生活瑣事有時生氣。2019年10月,原告離開被告家中回娘家生活居住。原被告無共同財產(chǎn)和共同債務。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由戀愛并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登記結(jié)婚,婚姻基礎較好?;楹?,原被告本應相互珍惜,彼此呵護,共同承擔起經(jīng)營家庭生活及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但由于雙方因生活瑣事處理不當致使生氣、打架現(xiàn)象的發(fā)生,加之原告長期回娘家生活居住,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原告的本次離婚訴請,印證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現(xiàn)破裂的事實。原被告應以此次離婚訴訟為契機,加強溝通交流,增進理解信任,積極修復已經(jīng)破裂的夫妻關系,否則,如果采取擱置與放任的處理方式,互不來往,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勢必導致夫妻感情進一步淡薄,直至徹底破裂。盡管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的基本權利,但離婚并非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谠桓娼Y(jié)婚多年,又生育一子,且雙方系自由戀愛,婚姻基礎較好,維系夫妻關系的感情基礎依然存在,和好仍有希望。為維護家庭及社會的穩(wěn)定,本案應以判決不準離婚為宜。故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因其沒有提供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有效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一份,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廣真
書記員趙海銘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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