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與郭銳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520字數(shù) 998閱讀模式

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陜0402民初4907號

原告:左某,男,漢族,1979年8月14日生,陜西省咸陽市人,大專文化,住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qū)樓XX,系秦都農(nóng)商銀行員工,身份證號: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郭某,男,漢族,1978年4月2日生,住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qū),身份證號:610XXXXXXXXXXXXXXX。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郭某系某某有限公司的法人,因其公司需要資金周轉,于是以被告郭某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實際借款392500元,其中的100000元系原告現(xiàn)金給付,剩余292500元系原告于2016年4月30日委托案外人劉某某給被告郭某的賬戶轉賬(賬戶:XXXXXXXXXXXXXXX3220),此次轉賬扣除了利息7500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郭某就上述借款一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左某人民幣現(xiàn)金:一、壹拾萬元(2016.5.15)利息2000/月;二、叁拾萬元(2016.5.28)利息6000/月;每月付利息;郭某,2017.5.16?!?br /> 另查,被告按月息2分償還利息至2019年3月4日。
以上事實,有《借條》、陜西信合轉賬記錄、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原告左某借錢給被告,被告郭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二者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應依法向原告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因原告實際出借給被告本金為392500元,故本院認可被告郭某應償還原告左某借款本金392500元。
關于本案利息的訴請,原、被告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2%,被告實際已償還利息至2019年3月4日,故利息應以本金3925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4日起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標準計算。
被告郭某未按時到庭,亦未出示證據(jù)反駁,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六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左某借款本金39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925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4日起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標準計算)。
二、駁回原告左某其他訴訟請求。
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24元,減半收取5362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郭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文娟
??法官助理????白鈺婕
書記員梁?妍
?

2021-06-30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