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粵0113民初4524號
原告:廣東廣弘某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qū)大龍街市。
法定代表人:譚某利。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某毓,廣東國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敬,廣東國某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告:廣州市佳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qū)南村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陳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符某開,系被告公司股東及工作人員。
本院綜合分析原告、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和庭審的陳述,認定以下事實:
2014年開始,被告向原告采購牛肉片等肉制品。2020年7月21日,經(jīng)雙方對賬,被告佳某公司向原告粵橋公司出具一份《還款計劃》,確認尚欠粵橋公司貨款486162.78元款項,并承諾分12期歸還。由于佳某公司并未按《還款計劃》支付貨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訴訟。庭審中,原告自述被告已歸還貨款1000元,尚欠貨款485162.78元,被告對尚欠原告貨款本金的事實沒有異議。
現(xiàn)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資金占用費問題。原告粵橋公司稱,2016年12月12日催收函告知被告如不及時還款,將從12月1日開始按月利率2%收取資金占用費,由于被告沒有在12月付款、2017年1月11日我方再次給被告發(fā)送催收函,催收函載明,要求被告將全部貨款及12月份資金占用費,及時支付并在付款完畢前繼續(xù)按月利率2%收取資金占用費。我方認為被告有收到催收函,我方發(fā)出催收函后,被告有回復,被告稱遇到困難,希望給予時間寬限,但未對資金占用費表示反對。被告佳某公司稱,雙方就利息沒有約定,不同意支付資金占用費。
訴訟中,原告粵橋公司向本院申請了財產(chǎn)保全并依法提供了廣東合潤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為擔保,本院審理后依法裁定予以準許并對被告佳某公司的財產(chǎn)實施了查封措施。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法律事實發(fā)生的時間在2016年至2020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及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guī)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quán)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jīng)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的規(guī)定,審理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粵橋公司與佳某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guān)系,《還款計劃》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佳某公司經(jīng)與粵橋公司對賬后確認欠粵橋公司貨款486162.78元,佳某公司僅支付1000元后未再清償剩余貨款,佳某公司的行為構(gòu)成違約,現(xiàn)粵橋公司主張佳某公司支付所欠貨款485162.78元及以支付資金占用費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資金占用費問題?!洞呤蘸窞樵婊洏蚬締畏街谱?,不能以此作為雙方就違約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證明。故此,資金占用費應以貨款485162.78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從2020年7月21日(出具《還款計劃》之日)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原告超出部分的資金占用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州市佳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廣弘某橋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85162.78元及資金占用費(以485162.78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從2020年7月21日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廣東廣弘某橋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付款義務人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72元、財產(chǎn)保全費2946元,訴訟費合計7418元,原告廣東廣弘某橋食品有限公司已預繳(判決生效后可申請退費),該費由被告廣州市佳某食品有限公司負擔(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費,逾期的,本院立案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nèi)按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崔淑冰
法官助理黃佩儀
書記員張榮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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