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青赤黃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陳某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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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事(2021)湘01民終57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長沙青赤黃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桔子洲街道瀟湘大道中段283號大學科技園創(chuàng)業(yè)大廈二樓眾創(chuàng)辦公室。
法定代表人:代芳麗,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大宏,湖南理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劍威,湖南理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女,1996年6月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宜章縣。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28日,陳某入職青赤黃公司處,并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陳某在青赤黃公司處擔任搭建機器人老師崗位,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2020年2月期間,受新冠疫情影響,青赤黃公司并未復工,陳某通過線上會議形式辦公8小時。2020年3月6日,陳某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載明“辭職”,青赤黃公司也出具了離職證明。此后,陳某向長沙市岳麓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定青赤黃公司支付2020年2月份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20年8月28日,該仲裁委作出裁決:青赤黃公司支付陳某2020年2月份工資909.55元,對于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陳某不服,訴至一審法院,形成本訴。另查明:1.2020年2月系疫情期間,依據湖南省教育廳《關于調整2020年春季學期開學時間的通知》(湘教通[2020]27號)之規(guī)定,嚴禁疫情期間各類培訓機構開展線下培訓活動。2.青赤黃公司已支付陳某2020年2月份工資670.45元。3.依據陳某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一審法院統(tǒng)計了陳某離職前十二個月(2019年2月—2020年1月)的平均實發(fā)工資為3412元。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于2018年8月28日入職青赤黃公司處,并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自此建立勞動關系。陳某主張青赤黃公司需支付其2020年2月份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查,2020年2月份系疫情期間,青赤黃公司并未復工,陳某僅通過線上會議的形式提供勞動,青赤黃公司僅支付了陳某2月份工資670.45元,陳某此后于2020年3月6日從青赤黃公司處離職,雙方自此終止用工關系。對于2020年2月工資,該期間雖然屬于疫情期間,但陳某提供了線上勞動,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合同標準支付工資,陳某實際的工資標準為3412元/月,青赤黃公司應按照該標準予以足額支付,減去已經支付的670.45元,還應支付2741.55元。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陳某自己提交的《員工離職申請表》載明其因個人原因離職,其主張該申請表系因青赤黃公司逼迫所簽訂,但并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該主張,其離職的情形不符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青赤黃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限長沙青赤黃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陳某拖欠的工資2741.55元;二、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長沙青赤黃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2020年2月份陳某的工資數額應如何認定。
經審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fā)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xié)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wěn)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yè),可按規(guī)定享受穩(wěn)崗補貼。企業(yè)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yè)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yè)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yè)應當發(fā)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辦法執(zhí)行?!薄豆べY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北景钢校捎谑苄鹿谝咔橛绊?,青赤黃公司在2020年2月份并未復工,而2020年2月份系青赤黃公司停工、停產后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故青赤黃公司應按照陳某工資標準支付其2020年2月份工資。一審判決青赤黃公司還應支付陳某2020年2月份工資2741.55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青赤黃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處得當,本院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長沙青赤黃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玉霞
審判員劉文濤
審判員龍付送
審判員孟寶慧
審判員徐琳琳
法官助理曾錦
書記員黃小飛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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