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和縣人民檢察院與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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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和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內0924刑初77號

公訴機關興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興和縣,現(xiàn)住興和縣。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經(jīng)山西金盾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駕駛的盛雅達牌電動四輪車鑒定,該車屬于機動車性質。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二0二一年八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陳璐璐
書記員萬艷輝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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