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晉0213民初2300號
原告:李某1,住大同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某,山西烏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住大同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2,山西盈甲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1日,被告許某向原告李某1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借到原告50000元,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2017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還款30000元。
以上事實,有借條、原被告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出具了借款,被告應當償還。原告稱2017年12月1日被告的還款系償還前一筆借款,但其未提供證據證實在2017年11月11日之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故本院對被告該筆還款認定為借款50000元的還款,被告應當再償還原告20000元。關于利息,雙方并未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起訴之日至還清之日的利息,本院按原告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1借款20000元,并從2021年4月16日起按2021年4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直到付清欠款時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5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許某負擔217元,原告負擔4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仝彩虹
書記員尚思敏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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