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與江某1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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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市鶴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豫0602民初10號

原告解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暉,河南謙榮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江某1,男,現(xiàn)羈押于河南省監(jiān)獄。
委托代理人石興,河南巖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領法律文書。

經審理查明,原告解某與被告江某1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江某2。2011年6月7日,原、被告雙方以江某1的名義購買了鶴壁市淇××區(qū)珠江花園××樓××室房產一套,交購房款及配套費共計150000元。原告解某與被告江某1于2011年7月14日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未對涉案房產進行分割。2013年8月5日,江某1與鶴壁市天潤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涉案房產商品房買賣合同。2013年12月18日,江某1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分行簽訂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28000元,借款用途為支付房款,借款期限為180個月,2013年12月18日至2028年12月18日。2015年涉案房產交付后,原告解某攜婚生子江某2搬入居住?,F(xiàn)涉案房產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所交購房款及配套費150000元中,35000元系原、被告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另115000元系原告解某個人對外所欠借款。2013年12月18日因購房貸款后,主要由原告解某按月償還貸款。
被告江許峰因刑事犯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其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現(xiàn)在河南省豫西監(jiān)獄服刑。涉案房產原、被告一致認可按600000的價值進行權屬分割。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案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及涉案房產的購買均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以前,故本案應適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審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第十八條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產購買于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協(xié)議離婚時未對該財產予以處分,故現(xiàn)該房產仍屬原、被告兩人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無論是在涉案房產的首付款交付,還是在購房貸款的還貸方面,均承擔了主要的還款義務,原告對于涉案房產的貢獻較大,且被告對于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不持異議,本院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結合原告因購買涉案房產對外所欠借款及房屋貸款償還情況,本院酌情確定由原告支付被告折價款150000元,原告對外所欠借款及涉案房產所負貸款本息,由原告予以清償。
經合議庭評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江許峰名下位于鶴壁市淇濱區(qū)珠江花園1號樓302號房產(合同備案號2013130400105)產權歸原告解某所有,該房產剩余貸款本息由原告解某負責歸還;
原告解某所借購房款由原告解某個人負責清償;
原告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被告江許峰房屋折價款150000元。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解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勇軍
審判員趙俊峰
人民陪審員樊利偉
書記員董海清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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