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姻無效糾紛(2021)桂1031民初1035號
原告:曹某1,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廣西隆林各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祥,廣西德亦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1,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廣西隆林各族自治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曹某1的父親與被告何某1的母親系兄妹關系。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按農村風俗舉辦酒席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長子何某2,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于××××年××月××日生育次子何某3。小孩何某2、何某3現隨被告的父親生活。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1本,楊通秀、何銀志的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的規(guī)定,原、被告雙方隱瞞該關系申請辦理了結婚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禁止結婚的強制性規(guī)定,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屬無效婚姻。關于子女的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的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經本院調解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應當一并判決。由于小孩何某2、何某3現隨被告的父親生活,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不宜改變小孩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且經征詢兩小孩的意見,其均要求隨父親生活,本院尊重兩小孩的意見,即小孩何某2、何某3隨被告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毙『⒑文?、何某3隨被告生活后,原告應當支付小孩的撫養(yǎng)費。關于撫養(yǎng)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本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原告應當每月支付每個小孩的撫養(yǎng)費500元,并按月支付。原、被告訟爭的車牌號為CC×××××的汽車,雙方未提供任何產權證明;原、被告訟爭的房屋和地皮,雙方未提供產權證明,且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利益,故對于汽車、房屋、地皮在本案中不宜一并處理,權利人可另案主張權利。關于被告提到的何銀志代原、被告償還何發(fā)梅、曹某2欠款而引發(fā)的債務問題,原告不予認可,被告提供了證人曹某2的一份書面證詞,但證人并未出庭接受當庭質證,被告提供的利息支付憑證、收貸收息憑證、貸款還款明細查詢等復印件,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對,且上述證據并未形成完
整的證據鏈,故本院不予采信。對于被告提出的關于尚欠廣西隆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生橋支行10萬元債務問題,被告提供了1份《個人借款合同》,《個人借款合同》內載明借款用途為:用于償還655202173697881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債務,借款人為:何某1。因借款合同并無原告的簽字,借款用途僅從被告提供的該份證據并不能明確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綜上,被告所提到的債務,原告不予認可,且涉及到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本院在本案中不宜一并處理,權利人可另案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宣告其婚姻無效,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橐鰺o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本院一并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曹某1與被告何某1的婚姻無效;
二、小孩何某2、何某3隨被告何某1生活,由原告曹某1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的28日前支付每個小孩當月的撫養(yǎng)費500元,直至兩個小孩分別年滿十八周歲止;
三、駁回原告曹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曹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農建旺
書記員黃俊燁
2021-07-05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