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722民初3500號
原告張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漢族,住上蔡縣。
被告楊某1,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漢族,住上蔡縣。
經審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后開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年××月××日生育婚生長子楊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楊某3,現均跟隨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F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2020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6107.93元/年。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被告身份證明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原告提供的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法院(2020)豫1722民初138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對楊某2、楊某3調查筆錄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應互敬互愛,互諒互讓,共建幸福家庭。原告起訴被告被判決駁回訴請后,又再次起訴被告,且雙方自上次判決后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家庭義務,可以證實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楊某2、楊某3已年滿八周歲,經本院調查,楊某2愿意跟隨原告生活,楊某3愿意跟隨被告生活,應尊重他們的意見;因楊某2、楊某3年齡相差一歲七個月,原告應支付差額撫養(yǎng)費,參照2020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按25%計算,其數額為16107.93元/年×25%÷12×19月=6376.0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楊某1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楊某2由原告張某撫養(yǎng),婚生子楊某3由被告楊某1撫養(yǎng)。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被告子女年齡差額撫養(yǎng)費6376.06元。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朱琳
書記員張肖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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