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1與扶綏縣龍頭鄉(xiāng)林旺村那遠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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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綏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侵害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2021)桂1421民初953號

原告:梁某1,女,2016年8月7日出生,壯族,住廣西扶綏縣。
法定代理人:梁某2,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壯族,住廣西扶綏縣。系梁某1的父親。
法定代理人:方某,女,1981年8月2日出生,壯族,住廣西扶綏縣。系梁某1的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莫天亮,廣西進安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被告:扶綏縣龍頭鄉(xiāng)林旺村那遠村民小組,住所地廣西扶綏縣龍頭鄉(xiāng)林旺村那遠屯。
法定代表人:梁茂軍,該村民小組組長。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廣西外國語學院因辦校需要通過法定程序申請對那遠村民小組所有的部分土地進行征收,并按照相應的補償標準向該村民小組發(fā)放征地補償款647萬元。2016年11月9日扶綏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向那遠村民小組發(fā)放該筆征地補償款。2018年7月31日,那遠村民小組超過三分之二的戶主代表通過《那遠屯集體征地款分配方案意見》,該《意見》內(nèi)容為:“本屯集體征地款有人民幣陸佰肆拾柒萬元,¥6470000元。其中存放于龍頭農(nóng)商行人民幣叁佰萬元,¥3000000元,存放于深通銀行叁佰肆拾柒萬元,¥3470000元?,F(xiàn)有55戶,2018年7月31日經(jīng)戶主開會決定,按年限即從2013年6月30日前出生過戶的得到享受分紅。2013年6月30日后出生的不得享受分紅,2013年6月30日后嫁出和死亡得享受分紅,對年限經(jīng)核實現(xiàn)有144人口得到分紅,按人口平均分紅每人得人民幣43500元。余下的款項存放銀行,此意見經(jīng)本屯戶主三分之二同意簽字生效?!彪S后,那遠村民小組超過三分之二的戶主代表通過了一個補充意見,即:“那遠屯2017年4月18日簽約由于有錯、失誤聲明無效。2018年7月31日經(jīng)本屯戶主重新開會決定即從2013年6月30日前出生過戶的得享受分紅,2013年6月30日前出嫁和死亡不得享受分紅,2013年6月30日后出嫁和死亡得享受分紅。另外對公示人口分紅和2018年7月26日戶主簽名各戶人數(shù)有效?!?018年7月31日那遠村民小組的決議作出后,那遠村民小組已向確認具有該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按每人43500元標準發(fā)放了征地補償款。梁某1未得享受分紅,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那遠村民小組向其支付征地補償款分紅43500元。
另查明,梁某1于2016年8月7日出生,是梁某2、方某的兒子。梁某1戶籍于2016年9月9日登記于戶主梁某2位于扶綏縣的住址。
還查明,2018年4月11日扶綏縣國土資源局作出《扶綏縣2017年第十六批次鄉(xiāng)鎮(zhèn)建設用地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扶國土資告(2018)93號]。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梁某1在那遠村民小組分配本案征地分紅款時是否享有分配的資格;2、梁某1要求那遠村民小組向其支付土地分紅款43500元是否由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否予以支持。
關于本案爭議焦點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nèi)部分配已經(jīng)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jīng)具有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因此,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時間是否已具備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審查梁某1是否享有參與那遠村民小組征地補償款分紅的資格權利的依據(jù)。根據(jù)2018年4月11日扶綏縣國土資源局作出《扶綏縣2017年第十六批次鄉(xiāng)鎮(zhèn)建設用地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依法應予該時間點確認梁某1是否具備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作為確認其是否享有參與那遠村民小組征地補償款分紅的資格權利的依據(jù)。本案中,梁某2系那遠村民小組的集體成員,與方某登記結婚后,于2016年8月7日生育了婚生子梁某1。2016年9月9日,梁某2與方某將梁某1的居所地登記于那遠村民小組成員梁某2的戶籍處,因此梁某1因此具有那遠村民小組集體成員資格。據(jù)此,本院確認梁某2系那遠村民小組的集體成員,梁某1作為梁某2的婚生子,在2016年8月7日出生時已具備那遠村民小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
關于本案爭議焦點2。2018年7月31日,那遠村民小組通過《那遠屯集體征地款分配方案意見》,雖然該《意見》系村民代表大會議定,但該決議以2013年6月30日前村民戶籍是否落戶那遠村民小組為據(jù),確認村民是否享有參與那遠村民小組征地補償款分紅的資格權利,因那遠村民小組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期限扶綏縣國土資源局已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于法無據(jù),與事實不符,應不予采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2018年4月11日前梁某1已是那遠村民小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享有參與那遠村民小組征地補償款分紅的資格權利。那遠村民小組應當支付梁某1征地補償款分紅。那遠村民小組確認享有參與征地補償款分紅資格的村民144人、人均分紅43500元,據(jù)此,梁某1應分配得到征地補償款分紅43500元。梁某1訴請那遠村民小組支付分紅款435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對于那遠村民小組關于“梁某1不屬于那遠村民小組成員,不具備參與涉案土地補償費分配?!钡绒q解意見,與事實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扶綏縣龍頭鄉(xiāng)林旺村那遠村民小組定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梁某1支付征地補償款4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4元(梁某1已預交),由扶綏縣龍頭鄉(xiāng)林旺村那遠村民小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黃趙偉
法官助理甘華智
書記員羅芹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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