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與楊某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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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承攬合同糾紛(2021)甘0902民初2251號

原告:馬某,甘肅省酒泉市人,住甘肅省酒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某,甘肅長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甘肅長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男,漢族,甘肅省酒泉市人,住甘肅省酒泉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被告楊某從原告馬某及馬某之子馬翔處承接了部分零星工程。其中包括2019年11月為原告馬某在總寨工業(yè)園區(qū)材料庫跑管線的工程,給水管道安裝完畢后交付原告馬某使用。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3月23日,馬某材料庫產生水費56399.7元。為查找高額水費產生的原因,2020年4月5日,馬某雇傭案外人陸某對楊某鋪設的水管線進行開挖,發(fā)現該水管接口處漏水,并對其進行了維修。馬某因維修、填挖該水管線花費費用5000元。
另,被告楊某為原告鋪設的管線由原告提供水管,管溝的開挖和回填均有原告馬某自行完成,被告楊某僅負責安裝。自馬某正常使用該管線后,酒泉市龍源水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每兩月登記用水情況一次,調取其2020年中近十個月的用水情況登記表,共計產生水費為289.8元,平均每月約產生水費28.98元。

本院認為,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程、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被告簽字的結算單證實雙方已進行結算,且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被告確系承攬了本案中給水管線的鋪設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guī)定,因被告楊某架設的水管線漏水導致原告產生高額水費,被告楊某作為承攬人理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馬某作為定作人,其材料和管溝的開挖回填均由原告自行完成,其在管溝回填和使用前理應盡到相應的注意和檢驗義務,但原告馬某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檢驗義務,對長時間漏水造成的高額水費損失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本院確認被告楊某對原告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對原告馬某的損失,確認為61254.8元(56399.7元-28.98元×5個月)+5000元,故被告楊某承擔部分為30627.4元。原告訴求的保險費,非訴訟必然產生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七百八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賠償原告馬某損失30627.4元;
二、駁回原告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限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7元(已減半),由被告楊某承擔;案件保全費209元,由被告楊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金虎
法官助理閆敏
書記員常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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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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