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軍、徐某1等與徐某4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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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黑0125民初2022號

原告徐國軍,男,1952年12月6日生,漢族,工人,住黑龍江省賓縣,
原告徐某1,男,1971年5月12日生,漢族,工人,住黑龍江省依蘭縣,
原告徐某2,女,1976年1月2日生,漢族,公務(wù)員,住黑龍江省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國軍,男,1952年12月6日生,漢族,工人,住黑龍江省賓縣,身份證號嗎:×××6019。
原告張海洋,男,1983年7月18日生,漢族,工人,住黑龍江省賓縣,
原告張某,男,1988年1月27日生,漢族,工人,住黑龍江省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洋,男,1983年7月18日生,漢族,工人,住黑龍江省賓縣,
原告徐某3,男,1994年3月12日生,漢族,工人,住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桃山區(qū),
被告徐某4,男,1957年2月10日生,漢族,工人,住黑龍江省賓縣,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徐國徐某1國輝、徐某4國臣與被繼承人徐國義系兄弟關(guān)系,徐某2徐丹系被繼承人徐國義侄女,徐某3徐帥系被繼承人徐國義兒子,原告張海張某明洋系被繼承人徐國義外甥。被繼承人徐國義于2020年11月28日立遺囑一份,內(nèi)容為:遺產(chǎn)總計伍拾肆萬元整,分配如下:長兄徐國軍肆萬元整、徐某4國臣貳萬元整、徐某1國輝拾萬元整、徐某3徐帥拾伍萬元整、徐某2徐丹勞動保障卡一張、外甥張海洋伍萬元整、張某明洋壹萬元整。以上累計叁拾柒萬元整,所剩余額除還清債務(wù)伍萬元整,雙親墓地叁萬元整,其余款項用于本人在醫(yī)院期間所有治療費用和死后的安葬費用,若有余額按上述繼承人平均分配。立遺囑人徐國義、見叢某立聞某樹福、執(zhí)行人李鐵明和徐國軍、監(jiān)督人丁振國均在遺囑上面簽了字。被繼承人徐國義于2020年12月14日死亡?,F(xiàn)六原告訴訟來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各原告辦理遺囑繼承手續(xù);請求法院判令原告徐國軍繼承4萬元,徐某1國輝繼承10萬元,徐某2徐丹繼承勞動保障卡一張,徐某3徐帥繼承15萬元,原告張海洋繼承5萬元,張某明洋繼承1萬元,徐某4國臣繼承2萬元,剩余金額按照遺囑要求進行分配;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被繼承人徐國義治病期間原告徐國軍拿1.6萬元、徐某1國輝拿1.5萬元、徐某4國臣拿3千元、原告張海洋拿7千徐某4國臣(叔伯弟弟)拿6千元,徐國義當時表態(tài)將來徐某4國臣(叔伯弟弟)1萬元。徐國義治病和安葬共計花銷5.1萬元(其中含徐國義同意多給叔伯徐某4國臣4000.00元)。庭審中六名原告一致同意預留雙親墓地款3萬元。徐國義遺囑中所稱債務(wù)伍萬元指的是治病期間上述大家籌集的資金。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徐國義生前立有遺囑,遺囑內(nèi)容是被繼承人徐國義的真實意思表示。被繼承人徐國義于2020年12月14日死亡。遺囑中的繼承人無人表示放棄繼承。本案按遺囑繼承分配遺產(chǎn)。按遺囑繼承人分得繼承款額后的剩余部分,應當按遺囑約定扣除償還債務(wù)、預留雙親墓地款3萬元、扣除被繼承人徐國義治療和安葬費用后,由原、被告共計七人均分。被繼承人徐國義應得的拆遷賠償款是544,260.00元而非54萬元整。被繼承人遺囑中遺漏的4260.00元亦應作為遺產(chǎn)由原、被告共計七人均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徐國軍繼承肆萬元整、被告徐某4繼承貳萬元
整、原告徐某1繼承拾萬元整、原告徐某3繼承拾伍萬元整、原告徐某2繼承勞動保障卡一張、原告張海洋繼承伍萬元整、原告張某繼承壹萬元整;
用于償還債務(wù)的5.1萬元,預留雙親墓地款3萬
元,共計8.1萬元由原告徐某1保管,原告徐某1負責將5.1萬元償還給原告徐國軍1.6萬元、自留1.5萬元、償還被告徐某43千元、償還原告張海洋7千元,償還徐某4(叔伯弟弟)1萬元;
三、剩余款項93,260.00元,原告徐國軍、徐某1、徐某2、張海洋、張某、被告徐某4每人繼承13,322.00元,原告徐某3繼承13,328.00元。
案件受理費9,242.00元,減半收取4,621.00元,由六原告負擔,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
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佳泉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吳光平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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