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追償權(quán)糾紛(2021)吉0284民初1450號
原告:丁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1,磐石市煙筒山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孫某2,住吉林省長春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
被告:孫某3,住吉林省長春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被告孫某2、孫某3在出借人孫慶斌處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月利率2分,擔保人系丁某。2014年8月6日,原告丁某向出借人劉慶斌償還擔保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合計30,000.00元。2016年2月18日,被告孫某2向原告丁某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欠丁某借款20,000.00元,約定月利率2分,確定借款時間為2012年5月15日的借款。該筆借款丁某在劉慶斌處給我借的,還款時利息全部還清?!?。被告孫某2、孫某3未向原告丁某償還借款及利息。
本院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原告丁某與被告孫某2、孫某3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有原告丁某提供的證據(jù)收條和欠條足以證明,且被告孫某2未提出抗辯意見,本院確認借款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原告丁某訴訟請求利息的利率,在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屬于訴訟請求過高,應當予以調(diào)整,應當適當予以降低,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孫某2和被告孫某3共同借款應共同償還。被告孫某2、孫某3借款后不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被告孫某2、孫某3應當承擔向原告丁某繼續(xù)履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某2、孫某3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償還原告丁某代償款20,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合計30,000.00元;
二、被告孫某2、孫某3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償還原告丁某借款20,000.00元的利息(以2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息2分計算);
三、被告孫某2、孫某3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償還原告丁某借款20,000.00元的利息(以2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4日起訴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5.00元,由被告孫某2、孫某3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學彬
書記員孟媛媛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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