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邊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陜0825民初5739號
原告顏某某,又名閆某某,男,漢族。
被告石某某,又名石某某,男,漢族。
經(jīng)審理查明,農(nóng)歷2002年11月14日(陽歷2002年12月17日)被告石某某因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顏某某借款6800元,立有借據(jù)一支,約定月利率3.5%,未約定還款期限。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按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履行還款義務。本案中,雖被告石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本案借款事實存在,證據(jù)確實、充分,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真實表示,且有借據(jù)在卷佐證。故原告顏某某主張被告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6800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利息部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12.29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于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的規(guī)定,本案借貸行為發(fā)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本案借貸利息應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分段計算,具體計算方式為:2002年12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間的利息部分,按照月利率2%計算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起至該款項兌付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依法調(diào)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quán)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2021年6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經(jīng)查2021年6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按照四倍的受保護利率上限確定為年利率15.4%,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12.29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顏某某借款本金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8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從2002年12月17日起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于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即年利率15.4%);
二、駁回原告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96元,減半收取348元,由被告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秦鵬程
書記員白志軍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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