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吉0281民初909號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長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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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高某,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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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關(guān)某,該公司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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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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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衣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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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長安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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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房某,經(jīng)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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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吉林巡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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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2014年5月16日,李某所有的(位于吉(位于吉林市蛟河市河北街道世紀路17(民政大廈)****設(shè)定抵押預告登記,權(quán)利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義務(wù)人為李某,主債權(quán)數(shù)額13萬元。2014年5月23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與李某、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編號:2014年JZY字0109號),并為其發(fā)放貸款13萬元,借款期限為20年,當時的貸款利率為月利率6.0042‰,按月等額本息還款。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按照貸款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執(zhí)行浮動利率,浮動周期為6個月。貸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quán)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所購房屋為期房的,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簽署后10日內(nèi)與貸款人到有關(guān)登記部門辦理預告抵押登記,在該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權(quán)證書后30日內(nèi)辦理正式抵押登記?!陡郊唬簜€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通用條款》第四項約定開發(fā)商保證:保證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兩年;保證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自借款人辦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登記手續(xù)并且貸款人收到他項權(quán)利證之日起,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不再發(fā)生新的保證義務(wù)和責任,但對于在該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項下債務(wù),以及該日之前發(fā)生借款人違約而引起的本合同項下的債務(wù),保證人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保證責任;主債務(wù)在本保證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貸款人本保證項下的任何權(quán)利及其行使。預告登記后,李英江一直未辦理房屋產(chǎn)權(quán)證及抵押權(quán)登記。貸款發(fā)放后,李英江償還了部分貸款。截止2020年4月13日,貸款剩余本金106567.06元、利息478.66元、罰息2.41元,合計107048.13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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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與李某簽訂的個人一手房貸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故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與李英江之間的個人一手房貸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quán)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李某應當償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借款本金106567.06元、借款期間利息478.66元,合計107045.72元(107045.72+478.66)及逾期利息及罰息(2.41元及以107045.72元為本金,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還清本金時止,按照貸款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計算出的浮動利率再上浮50%,浮動周期為6個月的標準計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改用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衣某自愿為李某償還貸款,是其對民事權(quán)利的處分,故衣某與李某應共同償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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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中加蓋公司公章,約定為李某的借款承擔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故該擔保行為成立并生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應當對李某的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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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與李某辦理了房屋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但未在能夠進行抵押權(quán)登記之日起90日內(nèi)申請登記。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該預告登記失效,故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要求對李某的抵押房屋實現(xiàn)抵押權(quán),并對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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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的辯解,因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合同中加蓋公司公章,并約定為李某的借款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因抵押權(quán)未生效,李英江亦未辦理房屋產(chǎn)權(quán)證,故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該項辯解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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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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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李某、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尚欠借款本金106567.06元、利息478.66元及逾期利息及罰息(2.41元及以107045.72元為本金,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還清本金時止,按照貸款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計算出的浮動利率再上浮50%,浮動周期為6個月的標準計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改用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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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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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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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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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1220元,由被告李某、衣某負擔,被告蛟河市城區(qū)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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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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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權(quán)英愛
書記員????王延升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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