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與徐某某、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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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遼0682民初2336號

原告:曹某,男,滿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賽馬鎮(zhèn)三義集團公司職工,住鳳城市。
被告:徐某某,男,滿族,1978年3月3日出生農民,住鳳城市。
被告:宋某某,男,滿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無業(yè),住鳳城市。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2013年12月18日為原告出具借據一張,該借據載明:借人民幣叁萬元正(30000元),上款系為借現金,借款人徐某某、宋某某簽字并按捺手印。此款原告多次索要無果訴至本院。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筆錄、原告提供的借據,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為原告出具借據,該借款行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可以確認。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及時歸還,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宋某某歸還借款30000元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某、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曹某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某某、宋某某承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于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桂泉
書記員邢春燕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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