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代位繼承糾紛(2021)川1381民初3164號
原告:李某1,男,生于1991年7月5日,漢族,住四川省閬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冬梅,女,生于1963年12月7日,漢族,系原告的母親,住址同上。
原告:魏某,女,生于1936年12月16日,漢族,住四川省閬中市。
原告李某1、魏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春橋,閬中市恒生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2,女,生于1963年3月11日,漢族,住四川省閬中市。
原告:李某3,女,生于1988年12月5日,漢族,住四川省閬中市。
被告:何某,女,生于1966年9月1日,漢族,戶籍地四川省閬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云中,南部縣盤龍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經(jīng)審理查明,李先知與魏某共育有三個子女,即李、李、李某2。李偉與妻子王萍育有一女名李某3,1987年正月17日,李偉死亡。李明與王于××××年××月登記結(jié)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1,1999年6月23日李明與王離婚。××××年××月××日,李明與何某登記結(jié)婚。2017年12月7日,李明死亡。2018年1月16日,被告領(lǐng)取李明的喪葬補助費16445.25元、一次性撫恤金16528.75元、退個人賬戶(社保)×××85.98元,共計51759.98元,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知道被告領(lǐng)取了以上費用。
同時查明,原告李某2、李某3均書面表示將自己應(yīng)享有的份額贈給原告魏某所有。
庭審中,被告稱李明生病時120急救開支1300元、安葬請陰陽開支1500元、傷事火炮及草紙花費4800元、煙2200元、安葬一條龍服務(wù)4000及其他1600元、火化費及骨灰盒2500元、公墓4625元、酒席3000元,共計開支24225元。原告李某1、魏某對急救開支1300元、火化費及骨灰盒2500元、公墓4625元予以認(rèn)可。另被告主張李明下欠債務(wù)15000元,原告應(yīng)予以承擔(dān),原告李某1、魏某對此予以否認(rèn)。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明、常住人口登記卡、戶籍注銷證明、社會保險在職死亡待遇支付審批表、發(fā)票、李某2、李某3的書面意見及原告李某1、魏某、被告何某的庭審陳述為據(jù)。
本院認(rèn)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該案是否屬于本院管轄。本案中,被告并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且亦未提供在南部縣居住的相關(guān)證據(jù),對于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2、是否超過訴訟時效。被告主張本案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認(rèn)為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其訴訟時效也應(yīng)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應(yīng)從原告知道權(quán)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即從2018年6月28日開始計算,而原告起訴的時間為2021年5月27日,并未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對于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3、繼承的份額。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中李明社保退個人賬戶×××85.98元,應(yīng)為與被告何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李明生病急救開支搶救費1300元,原告予以認(rèn)可,應(yīng)從中予以扣減,下余×××85.98元由李明與何某各享有一半份額即8742.99元,屬于李明所有的8742.99元應(yīng)為李明的遺產(chǎn),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即由被繼承人魏某、李先知、何某、李某1各繼承四分之一即2185.74元。因李先知死亡,李先知應(yīng)繼承的2185.74元,為與魏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魏某應(yīng)享有一半即1092.87元,下余1092.87元為李先知的遺產(chǎn),應(yīng)由繼承人魏某、李某2、代位繼承人李某3(因李先于李死亡,李享有的繼承權(quán)由其女李某3享有)、李某1各繼承四分之一,因李某2、李某3將應(yīng)繼承的份額贈給魏某所有,因此,下余1092.87元由魏某享有四分之三即819.65元,李某1繼承四分之一即273.22元。3、死亡撫恤金分割問題。一次性撫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以死者家屬的物質(zhì)幫助和精神撫慰,不屬于死者遺產(chǎn),但被告同意該一次性撫恤金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原告魏某、李先知、李某1,被告何某作為死者李明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均享有分得撫恤金的權(quán)利,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權(quán)利。李明的一次性撫恤金16528.75元,由魏某、李先知、李某1、何某各分得4132.18元。同上,李先知應(yīng)分得的4132.18元,由原告魏某享有四分之三即3099.14元,李弈兵享有四分之一即1033.05元。因被告已將上述款項領(lǐng)取,原告李某1、魏某應(yīng)享有的份額,由被告何某給付。另被告主張李明的傷葬費實際開支22925元,而李明的傷葬補助費只有16445.25元,超出開支的部份應(yīng)從中予以扣減。對于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開支的傷葬費超出16445.25元的,應(yīng)由被告自己承擔(dān)。被告主張李明生前債務(wù)15000元,因涉及債權(quán)人相關(guān)權(quán)益,不屬本案處理范疇。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上引法律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李明的退個人賬戶×××85.98元(已扣減1300元),原告李某1繼承2458.96元,原告魏某繼承4098.26元,被告何某繼承10928.73元;
二、李明的一次性撫恤金16528.75元,原告李某1分得5165.23元,原告魏某分得7231.32元,被告何某分得4132.18元。
以上一、二項品迭后,被告何某分別給付原告李某1人民幣7624.19元,給付原告魏某人民幣11329.5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費340元,原告李某1承擔(dān)60元,原告魏某承擔(dān)90元,被告何某承擔(dān)190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母紅英
書記員王莎莎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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