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與龍某1、阮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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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chǎn)糾紛(2021)黔0502民初7400號

原告:常某,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漢族,住所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茂琴(特別授權),女,漢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系原告之母親。
被告:龍某1,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住所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
被告:阮某,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住所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
被告:龍某2,女,2001年9月2日出生,漢族,住所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龍某1與被告阮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龍某2系被告龍某1與被告阮某之女。原告常某與被告龍某2經(jīng)媒人袁某介紹認識,后雙方于2019年6月10日訂婚,原告給子被告家10000元,并給被告龍某2800元紅包。2019年9月13日送日子時,原告給予被告家彩禮28800元。雙方于2019年9月16日按民間風俗舉辦婚禮,被告家陪嫁電視機、冰箱、飲水機、洗衣機及16床被子。舉辦婚禮后被告龍某2由于未到法定婚齡便未與原告辦理結婚登記。2020年12月4日,被告龍某2離開雙方住所,不再主動與原告聯(lián)系。故原告以前述訴請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銀行流水、證人袁某證言等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本案中,原告常某按照習俗給付被告潘露彩禮金38800元及紅包800元,雙方共同生活一年零二個月,被告家陪嫁電視機、冰箱、飲水機、洗衣機及16床被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提出判決被告退還彩禮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雙方共同生活一年零二個月,對原告的訴請,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0元。對于原告提出判決被告退還紅包的訴請,因紅包屬于原告贈予被告,故對原告訴請的紅包,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龍某1、阮某、龍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常某彩禮費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93元(已按簡易程序減半收?。?,由被告龍某1、阮某、龍某2負擔25元,原告徐世華承擔4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吳浩然
書記員林琳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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