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與張某、石某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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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追償權糾紛(2021)冀0481民初1532號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滏河北大街33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008055652606。
負責人:溫濤,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帥,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延廣,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住址:河北省武安市。
被告:石某,男,住址:河北省武安市。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張某于2016年8月24日填寫《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申請貸款,貸款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為張某出具《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該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為張某,被保險人為河北銀行邯鄲縣支行,貸款金額為29000元、保險費為18471.60元、保險金額32068.89元、賠償?shù)却?0天、每月保險費513.10元等信息,并特別約定: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張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出具《還款保證書》,該保證書載明“如償還貸款出現(xiàn)逾期超過30天,本人自愿把剩余本金一次性結清,本人及共同還款人自愿按照貸款余款的20%向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支付追償勞務費”等內(nèi)容。石某于2016年8月30日與張某簽訂《共同還款承諾書》,該承諾書載明石某對張某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其他損失等自愿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2016年9月1日,被告張某與河北銀行邯鄲縣支行簽訂《河北銀行人保如意貸借款合同》,向該銀行借款29000元,并約定借款利息為年息6.65%,逾期利息在貸款利息基礎上加收50%,借款時間為36個月,按36期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償還。合同簽定后,河北銀行邯鄲縣支行于2016年9月1日將29000元貸款發(fā)放至被告張某約定的賬戶內(nèi)。被告張某按合同約定償還了部分借款本息并支付了部分保險費,自2018年3月1日起不再償還借款,也未再支付保險費。在原、被告雙方約定保險合同賠款等待期滿80日后,原告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河北銀行邯鄲縣支行代償被告張某所欠借款本息16358.57元(其中本金16022.65元、利息335.92元),河北銀行邯鄲縣支行向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收到代償款16358.57元,并同意將其對借款人(投保人)追償?shù)娜繖嘁孓D讓給原告。后經(jīng)原告向被告張某、石某追要無果成訟。
另查明,被告張某申請貸款所填寫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載明:石某系張某愛人(配偶)。

本院認為,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與張某簽訂的《河北銀行人保如意貸借款合同》和張某向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投保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及張某與石某向原告簽訂的共同還款承諾書,均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F(xiàn)因被告張某未按照約定履行《河北銀行人保如意貸借款合同》的還款義務,人保財險邯鄲市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保險理賠責任,已支付河北銀行邯鄲縣支行16358.57元(本金16022.65元+利息335.92元),故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有權依據(j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向張某行使追償權,張某應支付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代其償還的本金及利息16358.57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保險費,因保險合同有明確約定,故被告張某理應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1日,被告張某應向原告支付保險費10604.07元(513.1元*20期+513.1/30天*20天),因被告已支付保險費9241.7元,故被告仍應支付原告保險費1362.37元(10604.07元-9241.7元);原告主張的3271.71元勞務費,考慮該費用合同中亦有明確約定,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石某向原告出具了《共同還款承諾書》,其應依照承諾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張某、被告石某經(jīng)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愿放棄當庭質證和辯論的權利,應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七百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代償?shù)你y行借款本息16358.57元;
二、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保險費1362.37元;
三、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追償勞務費3271.71元;
四、被告石某對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8元,減半收取169元,由被告張某、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元昌
書記員董廣兵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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