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豫1729民初3103號
原告:楊某某,男,1992年10月生,漢族,住新蔡縣。
被告:楊某1,男,1989年7月生,漢族,住新蔡縣。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使用銀行匯款機匯給被告匯款10000元,被告2019年10月歸還500元,2020年臘月歸還2000元,共計歸還2500元,剩余7500元一直未歸還。原告提供有銀行轉賬記錄以及微信聊天記錄佐證,本院對于該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楊某1向原告楊某某借款,原告轉賬給被告10000元,后續(xù)被告歸還2500元,還剩下7500元未歸還。被告應按承諾承擔還款責任,雖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期限,但按規(guī)定,原告隨時可要求被告支付,但應給予合理的期限,因被告一直未償還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1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7500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張建華
書記員周鎮(zhèn)江
2021-07-06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