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訴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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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0522民初1333號

原告:胡某,男。
被告:高某,男。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原、被告合伙開菜鋪子,后來雙方協(xié)商把鋪子轉到被告名下,原告的份額投資款為21500元,被告以借款方式確認。2018年5月1日被告以向原告借款的名義寫了借條1份,載明2018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還款11500元整,2018年9月1日還款5000元整,2018年10月1日還款5000元整。原告經過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歸還此借款。

本院認為,高某向胡某借款21500元,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高某與胡某之間形成了借款合同關系,依法應予保護。本案中,根據查明事實,胡某與高某約定了借款期限,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均未履行付款義務,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故對胡某要求高某歸還借款本金21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某自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原告胡某歸還欠款2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8元,減半收取計169元,由被告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邊江
法官助理楊銳
書記員高艷紅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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