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5鄭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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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蘇0582刑初755號

公訴機關(guān)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收廢舊,戶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暫住張家港市。曾因犯搶劫罪,于2009年12月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18年10月22日刑滿釋放,剝奪政治權(quán)利四年至2022年10月21日止。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qū)彛?021年7月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張家港市看守所。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鄭某某在剝奪政治權(quán)利期間又犯罪,應(yīng)予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鄭某某對事故發(fā)生負全責,應(yīng)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鄭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從輕、從寬處罰。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本院為嚴肅法制,維護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第七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刑罰,尚余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三個月十五天未執(zhí)行,決定執(zhí)行拘役二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三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唐俊偉
法官助理王建東
書記員陳天宇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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