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遼0303民初2373號
原告:張某某,男,住所: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某某,女,漢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所:。
被告:王某某,男,住所: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王某某找原告張某某到山西從事鉗工工作,2016年10月17日,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王某某欠張某某2011年山西工作工錢1.2萬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
另查,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支付原告張某某2400元,尚欠9600元。
本院認為,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原、被告之間系勞務關系,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現(xiàn)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的勞務,被告亦應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工資,且原告提供了欠條予以證明被告欠付勞務費的事實,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務費96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本案被告蘇賢承諾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雙方約定了支付工資的期限,現(xiàn)被告逾期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計算一節(jié),應以96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12月31日開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開始至全部還清為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某某勞務費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96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12月31日開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開始至全部還清為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王某某負擔,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白云
書記員暢誠蕊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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