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一海與劉某、杜某贈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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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贈與合同糾紛(2021)津0112民初5963號

原告:杜一海,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蘿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陰麗敏(原告之妻),1981年3月23日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蘿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峰,泰和泰(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建欣,天津世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宇帥,天津世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女,2014年4月13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qū)。
法定代理人:劉某(杜某之母),簡況同前。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建欣,天津世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宇帥,天津世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3月8日,原告與被告劉某登記結婚,2014年4月13日劉某生育一女,取名杜某。2017年12月3日,原告為劉某出具“欠條”,其主要內容為“因雙方離婚,男方杜一海補償女方劉某40萬元(肆拾萬元整)。男方賣完房屋后一次給予”。2017年12月22日,原告與劉某協(xié)議離婚,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子女撫養(yǎng)作出如下約定:“女兒杜某撫養(yǎng)權歸女方,男方可隨時探望接送孩子照顧孩子,男方支付女方撫養(yǎng)費(如遇特殊情況產生費用醫(yī)療費學費等各項費用雙方再商議,每年保險費用雙方平均分配)。男方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2000元,每月中旬按時打入女方銀行賬號”;關于共同財產作出如下約定:“(1)存款:雙方名下現(xiàn)有銀行存款,雙方協(xié)商分配(男方2萬5,女方3萬5,4萬元為女兒杜某教育儲蓄)(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區(qū)雙港鎮(zhèn)富力桃園××的房地產現(xiàn)在女方名下,離婚后,房子歸男方所有,配合男方盡快將房子出售,男方盡快在2018年底前支付女方補償金40萬元人民幣(其中5萬元存于女方固定賬戶用于女兒杜某)。(3)機動車輛:2013年5月購長城汽車(車牌號津NH××××一輛),歸男方所有”。2019年12月11日,原告在與劉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表示“我把房子和車都給你們留下,抵撫養(yǎng)費吧”。2019年12月19日,原告作為甲方、劉某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男方與女方于2017年12月22日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內容見離婚協(xié)議書。現(xiàn)雙方做出如下協(xié)議,并具有法律效益,如未履行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一、甲方將位于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號樓××的房屋歸乙方劉某以及甲乙雙方女兒杜某所有,即日起與甲方杜一海無任何關系,剩余貸款部分由乙方劉某自行償還。二、即日起甲方杜一海不在(應為再,原文如此)支付女兒杜某每月2000元撫養(yǎng)費及課外輔導費,但如遇重大問題需通知甲方杜一海進行協(xié)商。三、即日起甲方杜一海補償乙方劉某的補償金40萬元整已還清。四、女兒杜某投保人為甲方杜一海的每年11月18日的商業(yè)醫(yī)療保險由甲方杜一海為其繳納,不得斷繳。五、甲方杜一海名下津NH××××的長城C50汽車由乙方劉某使用,因車牌照無法過戶,還在甲方杜一海名下,汽車日后更換與甲方杜一海無關,號牌為其保留。日后車輛出現(xiàn)任何事故與甲方杜一海無關”。天域園1-1-2602號房屋現(xiàn)由二被告居住,于2021年5月20日登記在劉某名下。車牌照號為津NH××××的長城牌汽車現(xiàn)在原告處。現(xiàn)原告以訴稱理由來院起訴,提出如上訴請。庭審中,原告稱原告與劉某于2019年12月19日簽訂新的協(xié)議書并非是離婚協(xié)議書的延續(xù),是雙方就財產重新商量進行處分的結果,在新的協(xié)議書中可以看出雙方的目的是將涉案房屋贈與杜某,這是一個典型的贈與行為,并且是在原告誤認為杜某是其親生子女的前提下進行的財產處分行為,是在原告重大誤解的前提下處分的,原告享有撤銷權,因此原告最初起訴的訴請及增加的訴請均是基于此重大誤解產生的,屬于撤銷權項下的相同內容,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應當一并審理判決,堅持其訴訟請求。被告則堅持其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原告要求撤銷的贈與合同是指2019年12月9日原告與被告劉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中原告與劉某對共同財產房屋及車輛的歸屬問題進行了約定,結合在簽訂“協(xié)議書”之前原告在與劉某微信聊天記錄中“我把房子和車都給你們留下,抵撫養(yǎng)費吧”的陳述及“協(xié)議書”中原告不再給付杜某撫養(yǎng)費和不再給付劉某補償金40萬元的內容,能夠證明原告將自己在共同財產中的權益歸二被告所有是為了抵頂其應給付杜某的撫養(yǎng)費及應給付劉某的補償金,并非是無償給予二被告,因此“協(xié)議書”并不符合贈與合同的要件,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并未構成贈與合同關系,原告要求撤銷贈與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訴時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及增加的訴訟請求均是以撤銷“協(xié)議書”為前提,基于前述理由對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036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5361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旭東
書記員秦艷茹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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