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1與翟某遺贈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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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撫寧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遺贈糾紛(2021)冀0306民初155號

原告:翟某1,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住秦皇島市撫寧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麗杰,河北仲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翟某2,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漢族,住秦皇島市撫寧區(qū)。
被告:翟某3,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秦皇島市撫寧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國武,河北永和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翟春勝、黃桂珍系夫妻關(guān)系,生育一子一女,即長子翟某3,長女翟某2,原告翟某1系翟某3之子。2019年2月9日翟春勝去世,黃桂珍于2020年3月14日因病去世。2019年8月22日,由翟某4代筆訂立遺囑一份,載明:“我叫黃桂珍,女,身份證號1303231945××××××××,是秦皇島市撫寧區(qū)人。我丈夫叫翟春勝,2019年2月去世,我和丈夫共育有一兒一女,兒子叫翟某3,女兒叫翟某2,翟某1是我的孫子。身份證號1303231987××××××××。我和丈夫在本村有一處宅院,院內(nèi)有三間老房,是我和丈夫及兒子共同建造的。2010年以后經(jīng)我們同意,兒子兒媳又在院內(nèi)北側(cè)蓋了三間臨街房,現(xiàn)在我雖年歲已高,但頭腦還很清醒,唯恐在我過世前后,后人因財產(chǎn)發(fā)生爭議,故此特立遺囑如下:無論我過世前后,上述屬于我的財產(chǎn),全部由我的孫子翟某1繼承,無論我過世前后,我本人的錢款及村里分的各項補償也全部由我的孫子翟某1繼承,以上是我的真實意思,望后人照辦。立遺囑人黃桂珍,代筆人翟某4,見證人黃某1、趙某、王某、張某、黃某2、馬某?!?020年3月17日,原告翟某1出具接受遺贈聲明一份,表示愿意接受黃桂珍生前和死亡之后的屬于她的全部遺產(chǎn)及村里分的各項款項。
另查明:2019年6月21日,黃桂珍以不當?shù)美麨橛蓪⒈桓娴阅?、王禮訴至法院,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冀0306民初17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翟某2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黃桂珍返還人民幣137521.45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二、駁回原告黃桂珍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537元,由原告黃桂珍負擔1647元,由被告翟某2負擔2890元。翟某2不服提出上訴,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冀03民終39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遺囑和接受遺贈聲明各一份,證人翟某4、王某、馬某、趙某的出庭證言、本院的(2019)冀0306民初1725號民事判決書、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9)冀03民終3907號民事判決書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遺贈是公民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chǎn)的一部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社會組織,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代書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黃桂珍所立的遺囑是在見證人黃某1、趙某、王某、張某、黃某2、馬某見證下由翟某4代書所立,翟某4、王某、馬某、趙某出庭證實是當時黃桂珍頭腦清楚,并且在翟某4代書后進行宣讀,黃桂珍表示該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后,由黃桂珍按的手印所立的遺囑;盡管被告翟某2對該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是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故本院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公民遺贈的財產(chǎn)必須是其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故遺贈人過世后獲得的收益不在遺贈的范圍之內(nèi)。遺囑中只提及三間老房、宅院及本人錢款,未提及債權(quán)遺贈給原告,故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遺囑內(nèi)容黃桂珍遺贈給原告翟某1的財產(chǎn)為其所享有的三間老房及院落的份額和其本人錢款,黃桂珍將其上述個人財產(chǎn)遺贈給原告,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內(nèi)接受遺贈,故黃桂珍訂立遺囑將上述個人財產(chǎn)遺贈給原告合法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2019年8月22日黃桂珍訂立遺囑將其所享有的三間老房、宅院的份額和其本人錢款遺贈給原告翟某1合法有效。
二、駁回原告翟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108元,由被告翟某3、翟某2負擔80元,由原告翟某1負擔30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勝華
人民陪審員仇新華
人民陪審員朱耀興
書記員計凱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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