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眾購通訊科技有限公司與汪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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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湘0102民初10287號

原告長沙市眾購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住長沙市芙蓉區(qū)朝陽街街道五一大道249號湘域中央花苑3號棟3003房。
法定代表人周盾,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女,漢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汪某某,男,漢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蕪湖市蕪湖縣。

經(jīng)審理查明,眾購公司在長沙市芙蓉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登記成立,是在線交易平臺租物租平臺入駐商家,店鋪名稱為“長沙市眾購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汪某某注冊的支付寶賬號在支付寶平臺通過了實名認證及人臉識別。
2020年11月19日,汪某某通過租物租平臺向眾購公司店鋪租用AppleAirPodsPro主動降噪無線藍牙耳機一副,訂單編號:001O120201119488341396200511××××。同日,租戶汪某某(乙方)與商家眾購公司(甲方)、平臺杭州布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簽訂《租賃服務協(xié)議》,合同約定:汪某某向眾購公司租賃商品為“AppleAirPodsPro主動降噪無線藍牙耳機”,每期租金133.53元,總租期12期,總租金1602.35元,銷售價為2470元,到期買斷價867.65元;租金付款日,每月1日,每月21日前下單的,下期付款日為次月1日,每月21日后下單的,下期付款日為下下月1日;乙方在租用設備下單前應當向甲方及丙方提供自己的身份證真實姓名和號碼,同時還應當提供租賃設備準確的郵寄送達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乙方提供的身份證地址與郵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乙方確認的下單頁或發(fā)貨時確認的郵寄送達地址為準;產(chǎn)品租金及押金由甲方自主確定,乙方在下單時,由丙方代收相應租金、押金;丙方根據(jù)乙方信用資質授予免押金額度,乙方租賃設備所需押金在免押金額度范圍內的,不需要支付押金,超出部分,應支付押金;甲方產(chǎn)品租金收取方式分兩種為一期及多期,乙方提交訂單時需支付至少一期租金,丙方在下一個交租周期自動從乙方的注冊賬戶中扣除下一期租金,甲乙雙方未確認發(fā)貨前,甲方有權決定預收幾期租金,但須經(jīng)過乙方同意訂單才生效,乙方應保證在租金付款日賬戶中有足夠金額,以免造成租金支付逾期;甲方有權按租賃協(xié)議收取租金,當乙方逾期不繳納租金時,甲方有權收回租賃設備、終止履行協(xié)議并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發(fā)生時,甲方和乙方之間的租賃服務關系自動轉為買賣關系。乙方同意無條件支付買斷款買斷本協(xié)議租賃設備并承擔違約責任:……(5)租賃期間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過7個自然日的;(6)乙方失聯(lián)超過7個自然日,甲方或丙方采用乙方提供的地址及信息無法聯(lián)系乙方或乙方拒絕回復的;到期買斷款的計算方式為租賃設備銷售價減去已付租金。乙方在收到甲方或丙方的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應當支付買斷款;本協(xié)議為電子協(xié)議,在甲方、乙方確認后,通過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e簽寶)電子簽約平臺完成電子簽名和三方存檔;乙方下單網(wǎng)頁頁面、甲方發(fā)貨單等均是本協(xié)議附件,與本協(xié)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汪某某下單成功后,賬單頁面顯示:凍結額度為1602.35元,信用減免1602.35元,實際凍結0元。買斷信息頁面顯示:當前買斷價格1647.61元,到期買斷價格867.65元。2020年11月19日,汪某某支付第1期租金133.52元,2020年11月20日,汪某某預付第9、10、11、12期租金共計534.12元。眾購公司通過順豐快遞(運單號SF104503384××××)依約交付租賃物,汪某某于2020年11月22日簽收,并在“租賃設備本人簽收確認回執(zhí)單”上簽字。自耳機交付后,汪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支付了第2期租金133.53元、于2021年1月24日支付逾期第3期租金133.53元,之后汪某某未支付過租金。眾購公司通過打電話方式多次向汪某某催收,汪某某仍拒不按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義務,眾購公司于2021年6月8日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租賃服務協(xié)議、截圖、回執(zhí)單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眾購公司與汪某某、杭州布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過e簽寶電子簽約云平臺簽訂的《租賃服務協(xié)議》,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有效,合同當事人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眾購公司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將AppleAirPodsPro主動降噪無線藍牙耳機交付給汪某某使用,汪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租賃設備價款問題?!蹲赓U服務協(xié)議》約定,租賃期間汪某某逾期支付租金超過7個自然日的,則汪某某與眾購公司之間的租賃服務關系轉為買賣關系,汪某某同意無條件支付買斷款買斷租賃設備。本案中合同約定了到期買斷款的計算方式即租賃設備銷售價減去已付租金,但未明確約定未到期買斷款的計算方式,因此本院參照雙方合同中約定到期買斷款的計算方式即租賃設備銷售價減去已付租金來計算未到期買斷款,經(jīng)本院計算,汪某某應當支付買斷款1535.3元(租賃設備銷售價2470元-已付租金934.7元),故眾購公司訴請汪某某支付租賃設備的價款人民幣1535.3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汪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長沙市眾購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賃設備“AppleAirPodsPro主動降噪無線藍牙耳機”的買斷款人民幣1535.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為人民幣25元,由被告汪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革文
法官助理廖燕
書記員黃彬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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