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遼01民終892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葉某,男,滿族,住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強,內蒙古條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女,漢族,住遼寧省西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明璐,上海市海華永泰(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坤,上海市海華永泰(沈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某、葉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9年7月22日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就房產問題約定:“私有房產沈陽市于洪區(qū)輝山西路建筑面積64.8平方米,歸男方。男方給女方房屋補差壹拾壹萬元。”就夫妻共同債權及債務約定:“無債權債務。上述房產的剩余貸款由男方償還”。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葉某已辦理離婚手續(xù),并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書面協議,該協議為有效協議,該協議中關于財產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劉某、葉某應按協議約定內容履行權利義務。雙方簽訂的協議中,已約定葉某給付劉某房屋分割款11萬元,故劉某主張葉某給付房屋分割款11萬元于法有據。葉某提出被迫簽訂離婚協議,涉案房產上尚有債務未還清,但并未提供證據,對葉某的該反駁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系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本案葉某、劉某經婚姻登記機關自愿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就子女撫養(yǎng)及房產分割事項進行了約定,該離婚協議應為真實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并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葉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被強迫的情形。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分割事項具體約定為:“房產歸葉某所有,葉某給付劉某房屋補償款11萬元?!比~某對上述約定應依法履行給付義務,故一審法院在認定涉案協議系有效協議的基礎上,判決葉某給付劉某房屋分割款11萬元,并無不當。關于葉某所提涉案離婚協議顯失公平,應適當調整房屋分割款項的上訴意見,經查,離婚協議并非合同,且離婚協議中雙方關于財產的分割約定具有自愿給付性質,且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葉某同意給付劉某房產補償款11萬元的約定,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對葉某主張離婚協議顯失公平的理由,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葉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葉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碩
審判員洪淳
審判員趙楠楠
法官助理彭博
書記員萬柳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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