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豫1729民初3762號
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5月生,漢族,住新蔡縣。
被告:王某1,男,1985年7月生,漢族,住河南省新蔡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相識素有交易往來,被告從原告處拉走貨物價值7500元,并于2021年2月9日出具欠條一張,約定2021年5月1號之前還款,但一直沒有還款。
本院認為,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通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足以說明原、被告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買受人王某1向出賣人王某某購買板材,買受人王某1應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故原告張玉俊要求被告償還7500元貨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欠條上約定因債務關系產(chǎn)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用等由債務人承擔,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欠條上未約定借期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故原告要求利息的請求,應參照當時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計算。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1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貨款7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當時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王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張建華
書記員周鎮(zhèn)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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