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2021)陜0116民初11392號
原告:韓某某。
法定代理人:郭娜,系原告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吉福,系原告祖父。
被告:西安市長安區(qū)郭杜街道前鋒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姜銳君,系該村委會主任。
被告:西安市長安區(qū)XX街道XX村XX村XX小組。
負責人:蒿康龍,系該組組長。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軍慶,西安市長安區(qū)郭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之母郭娜為被告村組村民。2011年11月29日,原告之母郭娜與原告父親韓靖登記結婚。原告母親在婚后戶口未出被告村組,2014年4月27日,雙方生育原告韓某某。原告出生后隨其母將戶口登記在被告村組。2020年12月1日,被告前鋒村村委會公布了征地款的分配方案,該分配方案規(guī)定參加分配人員的時間認定是2020年12月15日零時止所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戶籍在冊人員;出嫁女戶籍仍在本村組的,XX組XX組XX戶壹人份額的資格,其子女戶籍在本村組的享受1/2人的份額。2021年2月,XX村XX組給每名村民分配征地補償款33000元,但依據分配方案僅給原告分配了每人份額的1/2即16500元。原告認為被告村組侵害了其利益,于2021年6月21日訴至本院。審理中,因二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調解。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家庭戶口本、結婚證、合作醫(yī)療證、銀行流水等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村委會及村民小組系村民自治組織,其自治行為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的政策相抵觸。本案原告因出生隨其母親將戶籍登記在被告村組,在被告村組居住生活,且其戶口登記時間在被告村所制定的征地款分配方案規(guī)定的戶口截止時間之前,應為被告村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原告要求XX村XX組給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前鋒村村委會制定了征地款的分配方案,其作為XX層XX組XX村XX小組具有建議、組織和管理的義務,應對XX村XX組應給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長安區(qū)XX街道XX村XX村XX小組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韓某某支付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款16500元。
二、被告西安市長安區(qū)郭杜街道前鋒村村民委員會對被告西安市長安區(qū)XX街道XX村XX村XX小組承擔的上述給付責任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未在本判決書指定期限內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12元,原告韓某某已預交,減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106元,另106元由被告西安市長安區(qū)XX街道XX村XX村XX小組承擔,被告西安市長安區(qū)郭杜街道前鋒村村民委員會承擔連帶責任,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徐向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楊悅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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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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