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國色旗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張海燕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其他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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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書

(2020)新0104財保680號

申請人:新疆國色旗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倉房溝北路**。
法定代表人:楊紅。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偉中,新疆國色旗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張海燕,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新疆國色旗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凍結(jié)被申請人張海燕價值2000000元的財產(chǎn)。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起訴或者申請仲裁,逾期不起訴或者未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財產(chǎn)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張卓
二O二O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馬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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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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