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春光與郭玲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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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0)遼0323民初1384號(hào)

委托合同糾紛

民事

一審

裁定書

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高春光,女,住所地:岫巖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李德華,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滿族,遼寧省企業(yè)法律顧問協(xié)會(huì)工作人員,住所地:岫巖滿族自治縣。
被告:郭玲,女,住所地:岫巖滿族自治縣。

本院認(rèn)為,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高春光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525元,保全費(fèi)52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員劉波
法官助理高飛
書記員劉佳欣

2020-06-23